問題內容:
監理總公司參加投標,中標后跟發包方簽訂合同,經三方協議監理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為發包方提供監理業務,并由監理分公司開具發票及結算監理費。這樣開具發票是否可行?
稅局答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二、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對監理公司沒有針對性文件。
也就是說,稅法中明確規定,建筑企業的建筑服務,可以由總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收款并開具發票。
其他企業可以由總公司簽合同,
分公司收款并開票嗎?
通過查詢稅務法律法規,未查到除建筑服務以外的項目由總公司簽定合同,可以授權分公司開票的相關規定。
那究竟該怎么做呢?
1、對于其服務要捋清合同關系,由甲方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由分公司開具發票并收款,做到合同、發票、資金三流一致。
2、對于其他服務如果甲方不同意跟分公司簽合同,不同意將資金匯入分公司賬戶或者一些集團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不允許分公司獨立簽訂合同,建議由項目甲方、總公司及分公司簽定三方合同,合同約定由分公司執行合同,并由分公司開具發票并辦理財務結算等相關手續。